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

您的位置:首页> 法律文集> 唐新杰律师:哪些是股东出资的非货币形式?

唐新杰律师:哪些是股东出资的非货币形式?

2024-01-21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

唐新杰律师:哪些是股东出资的非货币形式? 

我国《公司法》最大限度地放宽了股东的出资形式,投资者不仅可以用货币,还可以用如下沉寂多年的非货币形式的资本作为出资,投资创业:

一、自物权

自物权包括动产,如:机器设备、商品、原材料的所有权,也括不动产所有权,如:商品房的所有权、国有土地使用权;包括有体物,也包括无体物,如:电、热、核能等。

二、用益物权

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主体虽无所有权,但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权能的财产权利,包括:建设用地使用权、海域使用权、探矿权、采矿权、取水权、养殖捕捞权、承包权、地役权、门票销售权、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权、收费桥梁和隧道经营权等。

三、债权

债权既包括金钱债权,也包括非金钱债权。债权人达成合意,约定将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转换为目标公司的股东,该债权人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变成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资本,即:“债转股”。

四、股权

股权作为出资形式,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,也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。

五、智慧成果

智慧成果包括知识产权:著作权、专利权、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非专利技术等。

六、其他出资方式

包括:商号、商业秘密、经营销售网络、潜在消费者等。

©2025 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技术支持:大律师网